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每周三下午和每周五下午除外)
联系电话:010-58124116、58124117
表格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