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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标准
时间:2016-07-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全省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制定辽宁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依据,以依法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执法服务行为,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健全和完善行业管理办法,推进婚姻登记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全省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个别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集中在较大的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2、未被授权的设区的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3、婚姻登记员的配备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按地区人口每10万人设1名婚姻登记员,每个机关至少要保证2人以上。具体人员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婚姻登记员由省、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5、婚姻登记员应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上岗应统一着装、佩带标识。
 
  (二)办公环境与设施设备
  6、具有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应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作为基层窗口服务单位,其机关建设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匹配。婚姻登记处办公服务场所交通方便,周围环境良好,标识醒目。室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秩序井然。
  7、地区人口较多或省一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地区人口较少或省三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也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房屋4间以上,结婚室、离婚室、档案室、服务室分开。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登记机关还应设置休息(等候)室、声明室、颁证室等。
  8、婚姻登记机关大厅内悬挂国徽。婚姻登记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观念,受理登记要改变过去封闭式、高柜台的接待方式,实行登记员与当事人零距离、开放式的接待方式。配备足够的桌、椅、签字笔、老花镜、婚姻法规宣传资料,要设立声明台、公告栏、群众举报信箱,配备饮水机、阅报栏等。
  9、县(市、区)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微机管理,每千对登记量至少配备1台电脑,实现微机存档、打印、出证和统计管理等,按时实行联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10、宣教设备齐全,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直拨咨询电话等,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登记机关还应使用电子荧光屏,公式婚姻登记相关内容,方便当事人阅读查询。
  11、婚姻登记档案室应配备铁皮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通风透气,确保档案安全。
  (三)依法登记与文明服务。
  1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程序实行“零差错”管理。登记合格率和出具证明准确率均要达到100%。
  13、要建立登记机关文明办公规范。树立服务理念,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文明执法,工作作风优良,工作效率高。做到微笑服务,杜绝“冷、硬、拖、卡”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公开电话要在铃响3声内接听,接电话首先说“您好,XXX婚姻登记处”,结束通话时要说“再见”。
  14、婚姻证等法律文书填写准确规范、使用合理。发现证书填写错误要立即更换新证。婚姻登记材料用纸由设区的市统一规格。婚姻证等法律文书要妥善保管,不可随意散放、损毁。人为造成损毁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婚姻登记机关及其登记员要廉正守纪,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搭车收费、索贿受贿、违法登记等现象。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政务公开与公示内容
  16、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要在醒目位置分别设立机关公示板、结婚登记公示板、离婚登记公示板、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有偿)服务公示板等。
  17、机关公示板的内容:(1)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婚姻登记员姓名、岗位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工作;(5)具体办公时间(要求每周一至周五实行全天候登记);(6)公开电话、监督电话及其监督部门。
  18、结婚登记公示板的内容:(1)结婚登记的条件;(2)申请办理(补办)结婚(复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3)(补办)结婚(复婚)登记的程序;(4)补领结婚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以上各款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6)结婚登记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9、离婚登记公示板的内容:(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2)申请办理(补办)离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3)(补办)离婚登记的程序;(4)补领离婚证的条件与程序;(以上各款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5)离婚登记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0、婚姻登记公告栏的内容:需婚姻当事人周知的婚姻登记相关事宜,如撤销婚姻的决定;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投诉,将其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特殊情况的变更等。
  21、婚姻(有偿)服务公示板的内容:(1)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审批复印件;(2)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照片、编号;(3)婚姻(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4)婚姻(有偿)服务规范,包括“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有偿)服务与行政执法人员、场地、收费、财务票据分开等规定。
  (五)档案管理及归档内容
   22、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项工作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婚姻登记档案要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应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结婚证类、补发离婚证类、撤消婚姻类、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类等。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作用。
  24、结婚登记档案的归档内容包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5、离婚登记档案的归档内容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户籍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6、补发结婚证档案的归档内容包括:《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查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的说明);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7、补发离婚证档案的归档内容:《补发离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离婚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查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的说明);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收回的婚姻证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8、撤销婚姻档案的归档内容包括:
 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当事人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收回的婚姻证件;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受胁迫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9、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内容包括:《补发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结婚登记档案证明》(或查找不到结婚登记档案证明的说明);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30、婚姻登记档案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六)组织保证与健全制度
  31、婚姻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整体规划,签订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明确,主要领导全面掌握婚姻工作情况。
  32、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层层有人负责,岗岗有人考核,事事有人过问,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
  33、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婚姻工作信息和动态。
  3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面向社会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婚俗改革。
  
三、检查监督
  35、各地要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时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标准的基本内容进行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化建设方案,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切实促进婚姻工作全面发展。
  36、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标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和聘任行风监督员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37、系统内要按照规范化管理标准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地进行检查和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至少每半年要对照标准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民政局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省厅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省、市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先进,促进落后。问题严重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